志愿者管理制度

    为了秉承 “行善不论大小,心善才是正道;汇细流可成江海,积小善以至大爱”的慈善理念,颐乐致力弘扬爱心精神,支持慈善事业,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服务宗旨。为加强志愿者的发展、管理、规范、激励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,增强颐乐志愿服务队的纪律,实现志愿服务工作的经常化,推动志愿服务工作的有效落实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志愿者概念与特征

    指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,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,为改善社会服务,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的人。

志愿工作具有志愿性、无偿性、公益性、组织性四大特征。参与志愿工作既是"助人",亦是"自助",既是"乐人",同时也"乐己"。参与志愿工作,既是在帮助他人、服务社会,同时也是在传递爱心和传播文明。

志愿服务个人化、人性化的特征,可以有效地拉近人与人之间的心灵距离,减少疏远感,对缓解社会矛盾,促进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。

二、适用范围

    本条例适用于颐乐志愿服务队的所有志愿者

三、志愿者发展流程

    通过颐乐网上宣传和社会爱心人士推荐进行招募,向志愿服务队提出加入申请并填写登记个人基本信息,基金会审核通过后参与颐乐慈善活动;

对于颐乐发布的慈善活动信息,志愿者自愿选择是否参与;

颐乐将不定期根据志愿者参与活动次数、志愿服务时长等方面综合考虑,推选出颐乐志愿者骨干成员;

对于能力凸显、善于组织管理的志愿骨干,组织将采取择优选拔的方式,从中选出带队领袖,负责组织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。

四、志愿者行为准则

    以下行为准则由基金会及志愿者共同遵守:

1、志愿服务时应仪态端正、统一穿着基金会服装;

2、自觉遵守规章制度,服从基金会统一任务安排,维护颐乐形象;

3、遵守承诺,按报名时间和要求准时参与活动,因故不能按时服务应提前告假以便安排其他人员代替;

4、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时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;

5、不可向服务对象进行宗教传播、谣言散布、负面消息传递;

6、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、借物、谋取其他利益;

7、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任何个人或团队的捐赠;

8、要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,不应随意公开服务对象的情况或资料;

9、积极参与基金会的交流学习,不断提升服务质量;

10、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服务不足8小时的,视为自动退出。

五、志愿者激励机制

(一)优先受益

1、志愿者优先享有基金会提供的活动资源;

2、志愿者家庭有需要志愿者服务的时候优先获得服务。

(二)年度表彰

定期对志愿者展开服务效果评估,每年召开年度表彰大会,对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并颁发奖金。

六、本条例内容最终解释权归上海颐乐助老慈善基金会。

七、本条例自公示之日起生效,后续有修订,则以修订版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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